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10、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
11、对金融企业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在财务处理上不进固定资产,没办不关产权变更手续,暂不征收契税。待金融企业出售或使用该房产时,再向方地产承受者征契税。
12、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13、军队移交企业凭房地产划转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到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可一次性免征房地产契税。
14、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15、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申请契税减免的条件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契税:
1、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军事承受土地、房屋用於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标准内,免征契税;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减征或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减征或免征契税;
5、承受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用於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土地房屋权属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7、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对於企业改制重组的,如符合财[2003]184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
申请契税减免所需材料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契税减免
(一)行政、军事单位
1、单位减免契税申请
2、填写《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4、购房契约、协议或合同(承受土地的提供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法院裁定的提供法院裁定书等)
5、购房或承受土地建房立项批文
6、原房地产证、契税完税证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单位减免契税申请
2、填写《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4、单位编制批文或社团代码登记证书复印件
5、购房契约、协议或合同(承受土地的提供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法院裁定的提供法院裁定书等)
6、购房或承受土地建房立项批文
7、原房地产证、契税完税证
二、财政部、人民银行及证监会规定接受不良资产的契税减免
1、单位减免契税申请(如房产较多,另需提供减免房产明细表及软盘)
2、填写《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院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裁定
6、原房地产证、契税完税证
7、债权转让协议
8、抵押借款合同
三、企业改制的契税减免
1、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如房产较多,另需提供减免房产明细表及软盘)
2、填写《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改制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房屋、土地部分)
8、原企业房地产证、契税完税证
四、简化契税减免审批手续应提交资料
(一)自建自用房屋
1、申请书
2、填写《纳税申报表》或《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国土部门出具的税费缴费表
4、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书、房地产证、契税完税证
5、房屋竣工面积测量报告书
6、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
(二)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割
1、减免申请书
2、填写《契税减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房屋、土地分割证明
4、身份证明
(三)法定继承人继承
1、申请书
2、填写《纳税申报表》加盖公章
3、财产继承公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夫妻离婚后,对原共有房屋产权分割的
1、减免申请书
2、填写《契税减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财产分割证明
4、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6、申请人身份证明
以上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五、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契税减免
1、减免契税申请
2、填写《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5、变更前后公司章程
6、工商登记变更通知
7、工商物价信息中心出具注册登记有关资料
8、涉及股权转让提供股权转让书
9、房地产证
10、土地、房产契税完税证
以上提供资料为验原件留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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