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来源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来防止出现不动产物权争议的一大利器。《物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简单地说,预告登记就是对申请人将会取得某项物权的事实进行公示,登记后,如果其他人再来主张该物权将是无效的。
如购买了商品房之后,并不是直接就获得了房屋的产权,需要登记才能获得产权,但是房屋尚未竣工交接,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预告登记就可以防止他人购买或者开放商一房二卖。
房产预告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要件如下: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五)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如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业务,需要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按照一定流程进行。申请人应当携带法定的申报材料去当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
1、前往房管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单。如约定为单方申请或符合单方申请条件的,也可单方申请。
2、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经审核后,将预告登记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3、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有效身份证明到房产交易大厅发证窗口交费并领取预告登记证明。
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的规定,预告登记和办理真正的房产证,均需要交纳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受理后,仅用3天时间就可办结,将预告登记证明发放到购房者手中。
商品房预告登记有何法律效力预告登记的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中心问题,因此,各国立法均对预告登记的效力作了规定。从各国法律的规定看,预告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和满足的效力。上述三种效力分别体现了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顺位作用和完善作用。
(一)权利保全效力
预告登记后,义务人对不动产权利的处分在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内,处分行为无效。
(二)权利顺位保全效力
当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不动产权利的顺位不是依本登记的日期确定,而是以预告登记的日期为准加以确定。
(三)破产保护效力(满足的效力)
即在相对人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权利人可以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所谓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预告登记的对象基本上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人虽有权请求义务人将不动产物权转移给权利人,但并不能完全阻止义务人对不动产物权再行处分。因此,这种请求权应属于债权的性质。但是,如果不对义务人的这种行为予以限制,则权利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权利人藉预告登记制度来预防这种危险,使得违反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的处分无效。这种无效使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使得这种债权请求权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可见,预告登记使得债权请求权具备了物权的性质,形成债权物权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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