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计税依据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具体的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记载房屋原价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照明、煤气、暖气、卫生、各种管线等)的价格。。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如何缴纳鉴于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买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应由购买方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税房产,不分新旧程度,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企业购入的房产,应按账面价(购入价),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分期付款购房,应以房屋实际应付价款总额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纳税人购入的房屋和土地,应自购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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