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但不是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不仅是看其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是要看《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等登记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分为五个等级,只有一、二、三、四级企业才能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五级企业只能在本地区从事村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审查开发商的资格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更应从实质上去审查开发商有无相应的开发资格。购房者一般应尽量选择被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
购买商品房如何交付定金在认购协议书上经常会出现“定金”或“订金”两个名词,应该注意识别二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以特定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而订金的性质同于预付款。出现违约事项时,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接收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者间迥异的法律地位要求购房者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要认真识别“定金”和“订金”。
一般来说,认购协议书中以“定金”方式进行约定更为普遍:如果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房款或退回买方;如果发生违约,则会产生定金责任,实践中,发生定金责任的情形通常体现为:
1、若买方没有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去签约,定金不予返还。若卖方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协议书而导致双方未能正式签约,卖方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2、任何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协议书中确认的条件,如房号、价格、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改动一方若为买方则定金不予返还,若为卖方则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如果由于卖方本身不具备房屋销售(预售)条件而导致认购协议书无效,或者由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而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由卖方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怎样防范商品房买卖合同陷阱(一)要审验“七证”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注意看商品房“七证”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要认真审查《商品房认购书》以防“陷阱”
买房现签定认购书并交纳一定的定金,如果购房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签约,定金将被扣除,这是现在售楼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购房人签定认购书的目的是锁定物业与价格,但个别开发商却利用你心急的心情将不合法的物业锁定给你。
1、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
2、交钱之前请三思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支付钱款。
3、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
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把“诱饵”写进《商品房认购书》
销售人员往往会以“优惠价格”、“保留房号”等诱饵引诱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有时最终难以兑现,建议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商品房认购书》,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
5、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
由于签订认购书时,楼盘一些细节尚未明确,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
(三)要谨慎签合同,签前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弄清其含义
在一些购房纠纷中,明明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极大损害,但就因为草率签定合同及附件,真出问题时,消委会没办法处理,律师帮不上忙,也不可能要求政府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市场。因为买卖合同遵循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你签字了,就已经表示你接受当中所有条款。说什么没看过、读不懂、不公平,全都没有用。
商品房交付应注意哪些问题1、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2、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3、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
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就极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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