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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法

时间:2024-06-25 12:50:15 点击:155 次
军婚法的概念

军婚法是为保护军人婚姻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一旦军人的婚姻出现问题,对簿公堂,判决会照顾军人一方,按照军婚法判决,不以普通婚姻法为基准。不过近年来,公众对于军婚法的质疑越来越多。

军婚法是所有关于军人婚姻方面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在现行的中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为规范婚人婚姻关系的法律。

军婚法背景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一)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二)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三)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婚法现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近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军纠纷案件,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军队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日益增多,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国防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使命感

1、充分认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行使涉军案件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主要途径,是落实党的拥军优属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国防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把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状况纳入双拥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调配合相统一,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部队实际,坚持能动司法,特事特办、高效便捷,提高审判质量效益,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涉军案件审判工作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审判实际,设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庭领导为成员,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涉军审判工作的开展。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相关业务庭应有相对固定的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负责审理涉军案件。受理涉军案件较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在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可选任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担任陪审员,参与涉军案件审判。

3、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军案件立案、分案、排期、开庭、结案等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立案时,确定系涉军案件的,应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涉军”记载,分流到涉军案件专门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根据涉军案件的特点,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杜绝超期限审理。建立完善涉军案件专门统计制度,应当及时将涉军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本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登记及时、数据准确。

4、完善军地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重大涉军案件督办等制度,研究交流涉军审判事宜。要协调相关军区、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法院,在涉军案件确认、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诉外协调、诉讼调解、裁判执行等方面,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法院,共同做好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处理重大疑难涉军案件,要通过当地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与涉案部队及时联系,争取部队理解支持。

5、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优待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依法决定诉讼费的缓、减、免交。军人军属合法财产权益因不能执行兑现、生活困难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救助。军人军属需要法律援助的,应积极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点和关键,破解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难题

6、依法确定涉军案件范围。涉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军队单位和军人军属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军婚案例

案情简介:1979年10月,黑龙江嫩江县钟表仪器厂党支部书记王东岩利用职权,取得本厂女工勾秀萍好感,进而与之通*。1980年1月,勾秀萍之夫现役军人张学文发现破绽。经追问,勾向其夫讲述与王一事,自感羞愧,曾两次自杀均被其夫解救。后乘其夫挑水,留下字条“我死了,我去找王东岩报仇”,自缢身亡。张遂向法院提出控告。

审理结果:嫩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审理,按照刑法第79条规定,比照刑法第181条,以破坏军婚罪,判处王东岩有期徒刑3年。原告张学文认为过轻,提出上诉。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护原判。案经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该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44次会议讨论,确认被告与现役军人之妻之事,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破坏了军人婚姻,已构成犯罪,比照刑法第181条的规定,类推定罪判刑适当。遂于1981年2月9日核准以破坏军婚罪,判处王东岩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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