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居委开具的一方居住证明;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4、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5、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6、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7、前一次诉讼确认的分居情况。
如何收集分居两年的证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 但是,在实践中,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非常困难,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
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以及跟对方的手机短信、QQ留言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但是最好的方式,还是双方订立分居协议,对于夫妻的分居协议,法院比较容易认定夫妻分居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分居协议最好由婚姻律师代为起草、见证,以免不必要的争议。
分居离婚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从上述规定看,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并不会产生自动离婚的法律效果,如果要达到法律意义上的离婚,那么还是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或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事实上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
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法院通常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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