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张玉谋,女,中国公民。 被告:游世安,男,美国公民。
美国公民游世安于2012年8月底来中国海南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张玉谋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游世安在海南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美国。2013年7月17日,游世安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海南,与张玉谋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海口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张玉谋拒绝与游世安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3年8月2日,张玉谋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世安离婚。游世安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购置的放像机一部归其所有。张玉谋对此表示同意。审判理由及结果:
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甚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双方结婚仪7天,女方便提出离婚,男方也认为夫妻间毫无感情可言,表示同意离婚。这种婚姻关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86条之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后购置的放像机一部归游世安所可;
三、诉讼费由游世安负担。
律师说法:
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木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接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又属涉外离婚诉讼,故具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意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中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标准,即为该法第25条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则。凡夫妻感情破裂的,即应调解或判决离婚。
涉外离婚案例二案情简介:
原告:张明(化名) 美国国籍 某跨国公司大中华地区ceo
被告:李华(化名) 中国公民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5年登记结婚,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并伴有争吵。2001年双方因工作、生活原因长期分居两地,期间原告不时探望被告并支付生活费用。2004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子抚养权归原告,原告未申报夫妻共有财产。
为查清原告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被告方经调查,查明房产有:北京房产一套(价约80万元)、上海房产一套(价约100万元,登记在孩子名下)、广州房产一套(价约70万元);但现金存款方面,却没有调查到任何存款证明,被告方对原告处的存款情况毫不知情。为此,被告申请法院调查原告自结婚至今工资收入、纳税依据、汇款记录,查到了相关证明其计税收入的证据以及多次汇至其在美国的帐户的汇款证明。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一、关于离婚问题。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有改善,因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二、婚生子抚养权问题。因其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且在被告处就学,因此由被告抚养较妥。原告一次性支付其子抚养费47万元(计至18周岁)。
三、关于财产处理处理问题。
(一)关于房屋处理问题。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广州的房屋由原告所有;坐落于北京的房屋由被告所有。婚生子所有的上海的房屋由于子女未成年,故由被告负责保管至其成年止。
(二)关于原、被告处的存款问题。
在原告处的存款问题。根据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任职公司出具的明细表及原告收入所得及计税情况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税收通用缴款书》原告汇款至美国的凭据,可以认定原告自2001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收入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扣除有凭据的支持,原告消费支出根据其所在地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和原告的实际消费层次综全考虑,确定为25000元/年。并据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其子抚养费,同时,对房产做出分割。并判令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在其处的收入人民币100余万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原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儿子应由上诉人抚养。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财产分割严重不公,存在严重逻辑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除判决离婚项外)以及改判儿子的抚养权。同时,被告也提起了上诉。
涉外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一、登记离婚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审理的程序是这样的:
(一)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送达顺利则时间较短,如果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则需6个月。
(三)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答辩。
(四)如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
(五)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在国内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
涉外离婚财产纠纷如何解决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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