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诉讼离婚的准备程序
包括下列一些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二)法院调解诉讼离婚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三)离婚诉讼开庭审理的程序
对于当事人的离婚诉讼法院调解不成的,进行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2)如果是公开审理,还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4)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开始法庭调查。
2、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4)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5)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诉讼离婚原告的举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 2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 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 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
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一)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二)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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