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 “ 法庭上见 ” 。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离婚诉讼开庭质证的技巧离婚案件开庭中,证据质证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质证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对鉴定结论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对出庭证人进行质证,要对证人有无行为能力、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等进行判别质证,反驳对方不适当引导证人之质询的方式、时机和言论。
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认定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听不懂”,法官会马上制止他。
应对离婚诉讼时的注意事项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法院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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