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宝有,男,61岁,原系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工程处医院主治医师,已退休,住丰城矿务局工程处家属区五支会26栋92号。
被告:陈德珍,女,56岁,原任江西省洛市矿务局职工医院副院长,现在美国俄亥俄州医科大学攻读医学博士,住美国俄亥俄州哥伦布市43219圣玛丽院。
王宝有与陈德珍于1960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 现均已长大成人。1974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矛盾而将经济分开,夫妻感情逐渐淡漠。1980年,陈德珍由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工程队卫生所调 往江西省洛市矿务局职工医院工作后,便很少回丰矿家中。1988年9月,陈德珍赴美国探亲,在此期间,双方通讯逐渐减少,尔后中断书信联系。原告王宝有及有关部门曾多次劝被告陈德珍早日回家团聚,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王宝有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理由,向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德珍离婚;并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古式家俱大小7件、缝纫机1台、自行车1辆、黑白电视机1部、收录机1 部、洗衣机1台、电风扇3台;夫妻无共同存款及债务。
被告陈德珍答辩称:她对原告王宝有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诉讼理由,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离婚;对原告王宝有提供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属实,同意全部归王宝有所有;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
【审判】
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宝有与被告陈德珍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成家立业,有固定工资收入。原、被告从1974年开始,因家庭矛盾和性格等原因,经济开始分开,嗣后,夫妻感情淡漠。1980年陈德珍经要求调往洛市矿务局职工医院工作后,其很少回丰矿家中,形成分居事实。1988年9月,被告陈德珍获准赴美国探亲,后通过托福考试,被美国俄亥俄州医科大学录取并获得奖学金,成为自费留美学生。被告陈德珍留美期间,几乎断绝与原告王宝有的信件来往。原、被告双方均感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解除婚姻关系。
据此,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主持调解。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94年4月14日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
1、原告王宝有要求与被告陈德珍离婚,陈德珍表示同意;
2、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古式家俱大小7件、缝纫机1台、自行车1辆、黑白电视机1部、收录机1部、洗衣机1台、吊扇2台、落地电风扇1台, 归王宝有所有;其余在各自处的财产及衣物归各自所有。
【评析】
原告王宝有诉被告陈德珍离婚一案,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程序到实体,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无和好的可能。双方从1 980年以来就长期分居,尤其是被告陈德珍赴美国探亲、自费留学以后,几乎断绝与原告王宝有的一切来往。可见,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应认定原告王宝有与被告陈德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主持他们双方调解离婚是正确的。
离婚纠纷案的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情况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
(四)被告离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超过一年。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
(一)涉外离婚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离婚诉讼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纠纷案中如何收集证据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但还是未对婚外情、第三者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赔偿。
但由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隐秘的方式,取证困难,导致大多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1、《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婚外恋的取证具有一次性,如若打草惊蛇,取证的成本和困难将增加。
证据的巧妙获取,确实能给成功办理离婚案件、缓解受伤害一方的心理压力具有着巨大的作用。
离婚纠纷案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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