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的收养法规定,允许男55岁,女50岁以上的单身男女收养。也就是说,未达一定年龄,就不必考虑如何收养孩子,怎样收养孩子以及收养孩子程序等问题了。
(一)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的要求
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夫妻一方需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
(二)对被收养人的要求
1、被收养人一般应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为了照顾某些年老体弱无子女的人,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他们确有必要时收养一个成年人为子女。但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年龄差须达20岁以上,被收养人须为未婚青年。
2、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
(三)对送养人的要求
1、送养人的子女须不止一人。所谓子女不止一人,是指健康子女不止一人。如子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是一个是健康的。其他子女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患者,那么,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为送养人。
2、送养人有配偶的,须双方同意。单方送养是无效的。
收养手续如何办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状况,我国办理收养的机关有两种:一是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二是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证,当事人需要到收养机关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等。
涉外收养如何办理(一)涉外收养条件
由于涉外收养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所以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涉外收养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涉外收养的实质条件,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具备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实质要件,此与国内收养无异。
涉外收养的形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至第21条规定了涉外收养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即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二)涉外收养办理手续
1、外国、华侨等收养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外国、华侨等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2、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外国、华侨等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3、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4、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5、涉外收养审查与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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