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
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
3、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的条件是: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一)登记解除程序
1、 提出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受理申请。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4、决定。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收养后是否要支付收养费现实生活中,收养关系建立后,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一般是不允许解除收养关系的,除非是当初的送养人和现在的收养人,以及子女都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解除。对于收养关系解除后是否要支付收养费的问题则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亲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那么收养小孩的这一方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适当的费用,相当于对养父母这么些年为小孩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适当补偿。但如果收养关系的解除是因为收养小孩的收养方虐待、遗弃小孩而导致的,则无权要求任何费用。
(二)收养小孩的这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这边就不可以提出补偿费用。除非是小孩成年以后对养父母十分不孝,有虐待、遗弃养父母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