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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孩子的条件

时间:2024-08-05 12:33:01 点击:171 次
孩子过继介绍

孩子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关于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等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都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常发生过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故有必要对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合理的界定。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应依据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过继发生的时间以及过继时的约定来确定。

关于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的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虽然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的,双方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上可知,有效的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

过继孩子的条件

孩子过继即是,有效的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无效的过继则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此分析,合法的孩子过继的手续则应当依据《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一些规定,过继孩子的条件具体如下:

1、 孩子过继,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1 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过继孩子的手续

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纸。)

孩子过继,一般社会机构孩子收养的程序。

(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2)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4)经过3-6 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另外,《收养法》相关法条规定: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对于从其他亲朋等个人家庭之间过继孩子的,需要有口头或书面过继协议,并需要到民政机构登记或公证,如若不登记或公证,则不构成合法的事实收养或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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