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xx诉称:2002年3月28日,韦xx与陈xx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女儿。在共同生活中,陈xx性格暴躁多疑,常无故打骂韦xx。2007年5月28日,在陈xx的威胁下,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韦xx被迫在陈xx早已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时,韦xx没有分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房产A和房产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A由陈xx非法赠与陈小x;房产B也是陈xx以陈小x的名义办理产权证,陈小x当时还在上学,不可能有经济能力购房。陈xx欺诈、胁迫韦xx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应予撤销。韦xx起诉请求判令:
(一)撤销离婚协议书;
(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A和房产B。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留存,根据一般习惯,应当推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韦xx以 “被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被欺诈、胁迫”,但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韦xx主张平均分割的房产A和房产B,此二处房产登记在陈小x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陈小x系本案争议财产的产权人。在争议不动产被确认为甲、陈xx共同财产之前,韦xx直接主张分割该争议不动产,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法院当庭判决驳回韦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离婚后可再次分割房产的情形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房产等行为,或订立房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双方自愿离婚并且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房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房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房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后,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后,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根据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既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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