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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案例

时间:2024-08-07 12:16:08 点击:156 次
离婚房产案例介绍

李某某在婚前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首付款,婚后以李某某的名义支付完按揭贷款并取得房产证。某基层法院认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结婚之前签订,合同明确载明买受人为李某某,没有共有人,房产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也为李某某,且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应为李某某个人婚前财产。房产证填发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后,仅意味着李某某对房产的所有权公示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本息系双方共同收入偿还,应认定为张某帮助李某某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的行为,双方离婚,李某某应归还张某帮助其偿还贷款的本息,即婚后共偿还本息的一半。

如原告王某某(女)诉被告张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在婚前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首付款,婚后以王某某的名义继续支付按揭贷款并取得房产证。某基层法院认为,王某某以其名义购买的房屋是在双方相识以后、登记结婚之前,婚前婚后均支付有房款,房屋所有权是在婚后取得,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权利。因产权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王某某按照评估价值向张某支付相应补偿款。剩余贷款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分割处理

关于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 取得房产证,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根椐《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一方个人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与房产商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首付款,并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办理了按揭手续,并将房屋产权证书抵押给银行,那么,购房人与房产商间的买卖合同完成, 按揭房属购房人个人所有。同时, 根据《物权法》第14条关于物权变动原则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我国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不动产的变动, 未经依法登记的不产生法律效力。依照这一立法精神, 按揭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就是权属证书的取得时间。购房人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是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发生物的变化, 按揭房屋的所有权不因他人参与债的清偿而转移。因此,在离婚纠纷中,若购房者已于婚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则该购房者已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分割处理

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预售房屋并交纳首付,婚后取得房产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剩余贷款,在离婚时按揭房应如何分割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争议也较大。

关于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于如何补偿另一方,认识也存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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