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配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房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离婚房产分配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离婚房产分配案件中能够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已经分割完毕的房产,并且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是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于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对于没有分配过的房产要求在当事人发现此房产的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此期限的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如何分配离婚房产符合再审条件的离婚房产分配案件中,其房产分配方法近似于一般的离婚房产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二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三是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房产分配再审案例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200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曾共同购房置业,感情一般,无子女。2005年11月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2006年国庆期间原告回家探亲,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外出。原告于2007年3月向旬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旬阳县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位于县城住房一套归原告刘某所有,因购房所欠102000元借款由原告偿还;位于县城商房一间、车库一间归刘某所有,因购房所欠98000元借款由原告偿还;同时认定,朱某以刘某名义贷款3万元由朱某偿还。
判决生效后,朱某不服向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诉称:原审认定刘某在购房中向其兄长借款共计20万元不符合情理,申诉人在购房及装修、购买家具中均有出资,请求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旬阳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在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方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应予纠正,依法提请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安康市人民检察际提出抗诉后,安康市中级人民院指令旬阳县人民法院再审。
经旬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双方婚姻存款期间共同财产折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被申诉人刘某分期支付申诉人朱某财产折价款共90000元;双方婚姻关系存款期间债务中,2006年4月以刘某名义在旬阳县城关信用社的30000元贷款由朱某清偿,其余债务由刘某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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