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如何分配的问题, 这也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婚后签订合同购买房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使用自己个人财产进行购房,则房产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要说明一下,并不是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拿出真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是用个人财产参与购买房屋,那么房产分割时会先抛去其个人份额部分,剩余夫妻共同部分再行分割。当然,这对于主张个人财产一方的举证要求是很严格的。
婚后继承的房产离婚时的分配1、婚后一方继承房产
(1)婚姻登记以后夫妻一方继承房产的,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通过遗嘱继承的房产,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只由一方继承人单独所有,则该房产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双方之间进行平等分割。
(2)夫妻一方按照遗嘱继承方式或者接受遗赠获得房产,如果在遗嘱中明确说明房产指定给夫妻的一方所有,则继承的房产归指定的被继承人一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再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继承房产
婚姻登记以后双方继承房产的,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婚后夫妻双方所继承的房产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
离婚时婚后房产分配案例案情简述:
林某与陈某于2002年1月经朋友介绍登记结婚,2003年4月夫妻双方向工商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商品房。首付了房屋总价款(80)万元的40%,其余48万元贷款分十五年向银行支付完毕。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男方林某一个人的名字。购房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按揭贷款的按月还款义务。
2007年5月,林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另悉,截止2007年4月,双方已房贷款25万元(含所息8万元),还有约23万元房屋本息贷款未予偿还。由于本案原告林某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争议的房产的价值值100万元。请问:本案林某与陈某离婚时按揭贷款取得的房产是否可以分割,怎样分割?
法理简析: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本案而言,房屋所有权已经取得,假设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产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只要求分割已支付的房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归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该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此时只是价款多与少的问题,尽管房产已经抵押给贷款银行,但房屋所有权并未因此转移给贷款银行,因此,按揭房产是可以分割。
就本案而言,房产首付款及已还银行贷款本金和离婚时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有利妇女、耒成人子女抚养一方及无过错一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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