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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4-08-10 12:33:41 点击:85 次
离婚房产价值如何确定

离婚房产价值的确定应以法院分割房产时房产的市场价为准,而非购房时的合同价。

购房时的合同价和离婚房产分割时的市场价的价差属于房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同样应当予以分割。

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确定房产价值,首先由诉讼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才会委托专业房产估价公司进行评估。

父母能否参与离婚房产分割

夫妻离婚的诉讼只有两个当事人可以参加,即便是双方父母认为房产与己有关,也不能参与到诉讼中来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诉讼第三人。

如果双方父母想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只能作为诉讼双方的诉讼代理人或证人。

如果诉讼双方任何一方父母认为夫妻离婚所要分割的房产是属于自己的或自己也拥有部分房产产权份额,需要另行起诉处理。

如果一方父母是隐名的房屋产权人,即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证上没有父母的名字,而父母是真正的房屋产权人,那么父母应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之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在房产中所享有的权利。

夫妻只有一套房产离婚时的分割

夫妻离婚时房子的分割,首先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夫妻仅有一套共有房子,且当事人经济状况良好,能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判决一方得房、一方得经济补偿。

若共有房子系以一方当事人名义抵押贷款购买的,一般判决由贷款方获得房子权利,但须支付对方经济补偿 (经银行等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贷款人等情况除外)。应尽可能促使款项支付到位,调解或判决主文也可明确经济补偿款的支付期限。

如果夫妻仅有一套共有房子,而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又难以分开居住,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可不判决离婚。

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且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决房子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

对经济补偿款的执行,应采用房子置换、房子权利人出资租房等方法予以妥善解决。房子迁让的执行,应审查得房方支付经济补偿款的情况。

得房方末支付经济补偿款的,可暂缓执行其迁让申请。

房贷未清的离婚房产分割

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后共同购房的按揭房贷亦是夫妻共同债务,未付清的按揭款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离婚时,法院通常在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同时,判决未还清的房贷由得房者负责清偿。

由于法院对房产归属的处理可能涉及贷款人和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变更,所以法院的常见分割方法是:谁是按揭贷款合同的主贷人,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把房屋判给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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