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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抚养费是多少

时间:2024-08-10 12:40:44 点击:82 次
国家规定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然而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更多表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爱之情,而不应该作为逃避抚养义务,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一种手段。我国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法院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一个最低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是否可以免除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就算是父母离婚后也不能随意免除。如果有的父母为免除子女抚养费而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构成了遗弃,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然而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因为自己的自身经济状况无法支付法律所规定的子女抚养费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免除孩子的抚养费。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如下: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抚养费纠纷案例

案情

2000年7月,上海的徐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儿子小力由徐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元,直至儿子满18周岁。该协议签订后,陈某按协议履行了给付儿子抚养费的义务。2008年9月孩子小力年满18岁,陈某便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年9月小力考入山东省某高等院校,生活和学习的实际费用增加,母亲下岗经济收入下降,无力完全承担儿子的学费及生活费,而陈某离婚后自己做服装生意,现已拥有3家连锁店,经济收入较高。小力多次找陈某要求支付抚养费,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小力在万般无奈之下,2010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一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原告代理人诉称:原告虽年满18岁,但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其母亲下岗在家,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却有困难,其母亲没有能力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遂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已经按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直至儿子满18 周岁。我现已经再婚,再婚后又生有一儿子也需要我抚养,我们的生活也有一定的困难。况且,原告已经成年了,原告母亲下岗,不是生活困难的理由,所以不同意给付。

判决

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现原告虽已成年,但尚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其母与被告仍需对其尽抚养义务。而原告之母现生活确有一定的困难,被告应酌情增加抚养费。故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至其生活自立时止。

律师分析

本案的问题是,父母对已成年的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有,需符合什么条件。一般情况,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至子女成年时止,即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但在我国的现实状况下,子女满18周岁仍未自立,仍需父母继续供养,也是常见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样的规定表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在一般情况下至子女成年时止,在特殊情况下是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而对“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的理解上应包括子女成年前独立生活,和子女成年一段时间后才独立生活两种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解释,前种情况为第11条之规定,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后种情况为第12条所规定的3种情形,即“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本案属于第(2)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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