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二婚夫妻的共同房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均等分割。当然,二婚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二婚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二婚夫妻共同房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房产权利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四)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虽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说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二婚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对半分割。一般来讲,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会弱一点,因此,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五)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房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由于房产属于不能分割的对象,因此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二婚夫妻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一)离婚时,二婚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二婚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三)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案情概况】
陆某与龚某为二婚夫妇。龚某原是某市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与陆某结婚后,龚某办理了公有住房的购买手续。此后不久,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
2010年,陆某与龚某居住的这套公有住房拆迁,夫妻俩获得房屋补偿金,并在安置小区以低价购进了定销房一套。然而,今年年初,陆某因与龚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在庭审中,双方为所居住房子的权属问题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陆某:该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购买该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的个人婚前积蓄,因此产权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龚某:那套公有住房是因为我在国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且该福利的形成在双方结婚前。因此,因原公有住房拆迁拿到的安置房应该属于我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公有住房虽为龚某工作单位的房屋,但对房改房的权属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房改的时间在陆某与龚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故应该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的性质,在分割时,就产权的享受比例,进行了平衡。最终法院判决,陆某取得约40%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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