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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房产分配

时间:2024-08-12 13:01:24 点击:187 次
父母离婚能否分配子女名下的房产

依据有关法规,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不动产所有权的确定以在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而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登记的产权,房产则属于子女的财产,父母在离婚时不能分配子女名下的房产。

父母离婚子女能否参与分配房产

如果父母离婚时的房产为父母的共同财产,他们在离婚时有权利进行分割,子女不能参与分配。

如果子女对房子有出资、工资等贡献,就对该房有份额,那就可以参与分割。也就是说,如果子女是财产的共有人即购买房屋时,子女也出资,父母并承认子女的财产份额,可先行析产,就是先分割财产,也可以在父母离婚时不分割财产,待离婚后家庭成员间析产在离婚诉讼中是不参与分割的。

父母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对于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房产,父母离婚时对该共同房产的分配如下:

(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婚姻法采纳了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归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其归属自然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可见,夫妻财产的约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起着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不少人认为财产约定或财产公证伤害感情。但是,这种理智的财产处理办法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确实值得提倡,对财产分割争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夫妻还未采用这种方式,当发生争议时,仍然需要遵循法律中对财产的若干规定.一般规定,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根据新的婚姻法,结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常情况下是不进入离婚诉讼的财产标的。 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法律明文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通常以产权证登记的名称为准。如果房屋购买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则房产归个人所有。

如果是贷款购房,就需要严格界定房屋购买时间及还款时间,即婚前一方购房,婚后还贷的,在离婚时可以认定房屋所有权归为一方所有,但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款,应根据夫妻共同还贷款的金额要求房屋所有一方付给另一方一半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存在同居,就需要靠具体的举证来证实房产的归属。

(三)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鉴于妇女在婚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选择跟母亲过的现实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律往往更多考虑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四)竞价制。

若双方都想拥有价值较大的房产,则由双方竞价,房产归出价高的一方,另一方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双方出价高者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并按一定比例(一般为平分)交付对方房款。

父母离婚房产分配案例

【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子名张西,2011年张西年满19岁之时,夫妻二人以张西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不久张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妻子王某提出离婚,张某要求依法分割以儿子张西名义购买的该套房屋,却遭妻子王某反对,认为该房屋是儿子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评析】

(一)该套房屋不属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应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为前提。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予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儿子张西未对家庭共同财产的积累做出贡献,不具备第四个特征,故该套房屋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均分。

(二)该套房屋已被赠与,房屋所有权人为儿子张西。我国房屋不动产实行的登记主义原则,张某夫妻二人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儿子购置了房屋,意味着对儿子的赠与,现该套房屋已经在房屋登记部门进行了所有权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人已是儿子张西。

综上,以夫妻共同财产并以子女名义购买的不动产房屋,实际上是一种对子女的赠与,子女获得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故张某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该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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