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父母出资买的房产离婚时判给谁父母出资买的房包括婚前父母出资买的房以及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
(一)婚前父母出资的房产
1、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就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的房产
1、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形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管是登记在夫妻一方或是双方的名下,如果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书面或声明)赠与子女一方的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配偶名下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是登记在双方名下了,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到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格进行分割。
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房产离婚时判给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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