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来分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这就说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按照公平、诚信和举证能力来予以确定。
因此,如果机械地理解 “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让不掌握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掌握的财产的状况负完全的主张举证,如果举证不能(通常不是完全不能举证,而是举证不充分,不能完全达到证明目的),就不能获得那份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这显然是不合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
离婚财产分割举证分配的缺陷离婚财产分割举证责任分配上的缺陷主要是女方难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举证,这就会导致女方在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容易处于不利的地位。
女方当事人难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举证,是女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决定的。随着社会进步,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数量急剧增加,表现形式也日益复杂,夫妻共同财产出现财产种类多样化、收入来源多样化、财富总量规模化的特点,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复杂的形式,财产争议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相对应地,认定财产的准确数额或是财产的去向,也就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难点。而根据我国的现阶段的社会现实生活情况,绝大多数女性没有具体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尤其是由于没有参加由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可能对属于生产资料那一部分的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对属于生活资料范畴的家庭财产,许多妇女财产的数量与去向也缺少准确了解。女方所掌握的家庭财产,与男方所掌握的生产资料财产,在数量规模上出于完全不对等的地位。男女两性尚没有完全平等参与经济生活,这是一个不可更改的现实,女方无法对家庭财产特别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进行举证,这是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认识到的一个前提性的社会客观事实。案件审理裁决须以事实为依据,这就要求应当对女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予以确认。
女方当事人难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举证,是现实社会管理和社会条件决定的。目前我国对公民的收入和财产监控体系尚不够完善,对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清算制度。国家尚未制定和实施个人财产登记、执行等方面制度,以保障离婚时财产数量的真实可靠、宜于查询以及执行的可行性,没有赋予妇女代理律师受到法律保障的财产调查权,进而从制度上保证妇女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女方当事人在主张财产权利的情况下,通常并不是怠于举证,更不是不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而是其无法举证。
完善离婚财产分割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在离婚财产分割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而对女方产生不利的情况下,有人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解决办法,但“举证责任倒置”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的证据规则,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没有法律依据。只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可公平地保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准则,但问题的关键是法官如何运用规则。
当前在离婚诉讼中片面强调女方对财产的举证责任,并在大量案例上已经导致判决不公,其根源在于法官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机械理解,而不是我国法律的立法本意如此。在理解和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上,应当动态地予以运用。法官对这一证据原则要综合案件情况,按照法理、法律的精神、习惯、生活经验等加以判断,应随着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主张和抗辩情况的变化不断地进行举证责任转移,而不是要权利主张者来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
1、应当明确,坚持以“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划分规则,但处于弱势一方根据其举证能力,只要提供足以推定事实成立的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应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应转移给强势一方,而不应由弱势一方一证到底。
2、法院应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坚持查清事实,再依法进行财产分割。法院可依其法定职责,责令被掌握财产一方如实陈述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应当对女方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调查核实。对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依法予以制裁。对违反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坚决予以不分或少分。上述规定,应在诉讼活动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
3、依法明确,一方名下的财产,另一方应如同对自己的财产一样,有知情权和调查取证权(法律上,在未离婚判决未生效前,那本领就是自己的财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果一方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可以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
4、根据一方申请,规定可由法院按一定程序对双方财产,包括对一方经营的公司企业,进行组织清算,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5、应该延长妇女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离婚时没有查到的财产,以后暴露出来,还可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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