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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执行

时间:2024-09-02 13:22:10 点击:154 次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院判决

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法院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离婚后财产分割能否强制执行

对于诉讼离婚中由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在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如果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则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得先持协议到法院起诉,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财产分割执行案例

十年夫妻燕纷飞

徐泓和李雅丽已经结婚十多年了,可是在这段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常常因为一些小事就吵得不可开交,这样的矛盾不断升级,终于在2009年爆发———在又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妻子李雅丽纵身一跃,从四楼的家中跳下,至今意识不清。

跳楼后的李雅丽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两人的婚姻名存实亡,又因双方矛盾由来已久,不可调和,无法共同生活,李雅丽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徐泓诉至沧浪法院,请求判令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仍表示要求判令离婚,故法院审理后准予二人离婚,并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判决:女儿由徐泓抚养;他们婚前居住的房屋归徐泓所有,徐泓补偿李雅丽人民币58万元。

履行判决生僵局

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都应履行判决内容,可是自动履行期限已满,房屋仍没有过户至徐泓名下,为此,徐泓向法院申请执行。

沧浪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李雅丽的母亲表示,不是其不履行相应义务,而是由于李雅丽意识不清,将持有的房屋共有权证丢失,李雅丽目前的身体状况也无法办理公证手续,有关部门未予办理房屋的变更、过户手续。此外,他们也担心房屋一旦过户至徐泓名下,徐泓出售后不履行自己的承诺,李雅丽将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款,这笔补偿款是将作为治疗费来用的,若得不到保证,后果将非常严重。而徐泓则表示,他本身经济能力有限,本来是打算将房屋变卖后支付给李雅丽补偿款的,这样一来,产权无法变更,自然无法出售房屋,也就没有能力支付补偿款了。双方的和解就这样陷入了僵局,此案情况特殊,李雅丽方面需要用徐泓支付的补偿款作为治疗费用,若是法院强制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一旦徐泓在出售房屋后不履行其承诺,必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巧妙执行解难题

为保证当事人全面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实现李雅丽应得补偿款以保证其正常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并保障房屋的顺利转让,执行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并改变工作思路,创新执行方式,根据申请执行人徐泓的申请并经被执行人方同意,法院一方面出具裁定书,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至徐泓名下,另一方面,裁定冻结徐泓名下售房款资金账户,保证售房款不会被徐泓擅自转移。

房屋变更至徐泓名下后顺利出售,售房款也随后进入已被法院冻结的徐泓名下售房款资金账户。徐泓向法院报告房屋已出售后,李雅丽法定代理人也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徐泓名下售房款资金账户的冻结,以便双方交付履行款。法院遂裁定解除对徐泓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并会同双方一起至售房款资金账户的开户行,在查明该账户中确有售房款的情况下,当场解除查封并监督双方办理补偿款的转账支付和交接手续,使双方的义务得到了全面的履行,缓和了双方的矛盾,各自的权利也得到了全部的实现。

本案如果完全按照判决书执行毫无问题,只需要简单为申请执行人出具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就可以轻松结案,但是考虑到房屋过户后被执行人补偿款有无法得到的风险,考虑到被执行人跳楼后神志不清,需要大笔治疗费用,一旦房屋没了补偿款未得到,那后果不堪设想。虽然本案的执行工作已超出了徐泓申请执行的范围,但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和对双方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执行中毅然选择了这种更为“麻烦”的方式,正是秉持这种能动司法的执行理念,杜绝了可能出现的风险,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判决书得以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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