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配主要采用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主,以夫妻个人财产为辅的原则,其中,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一定会有所体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首先考虑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比如夫妻一方对家庭或对另外一方尽到了更多的义务或更大的贡献的时候,法院在判决分配财产时会考虑用一方的个人财产给予另外一方以补偿。这也是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规定1、双方协商。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法。
2、保护妇女的权利。
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
4、给予补偿的原则法。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法。”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法。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法。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案例一对“70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9岁儿子名下。但离婚后男方却反悔,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产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财产,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70后”夫妻张某和马某2000年生下儿子张某某。2006年初,夫妻经协商共同出资购买本市塘沽某小区一套房产,并将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2009年,张某和马某感情急转直下。
同年11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归女方抚养。离婚后,张某提出要将儿子名下那套房产分割,理由是房产系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该请求遭到马某拒绝,双方遂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法院认为,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基于涉案房屋产权属于张某和马某的婚生子张某某,父母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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