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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时间:2024-09-04 12:18:38 点击:160 次
农村夫妻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可以按照以下方式:

首先,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其次,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由于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再次,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最后,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农村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1、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

(2)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因此,必须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

(3)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对共有财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养殖、种植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要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处理。如有的妇女离婚后远离原承包的土地,有的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的能力,如果让其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原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夫妻离婚,在调解和判决中,一般将夫妻双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分给有经营能力、有生产技术、懂管理的一方,同时由经营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

2、夫妻离婚,对土地经营权的分割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仍与男方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有承包经营能力,要求对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双方可进行协议。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划出,交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

(2)转包给他人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并且相距较远,继续承包经营原来的土地,在经营管理上不便,而男方又不愿意代为耕种的,在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离婚妇女可与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签订转包合同,将属于自己承包经营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以取得承包经营的土地收益。

(3)代耕;

离婚妇女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对属于自己份额的土地,自己耕种或者转包确有困难,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无保障而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可判决责令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地当年(季)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

(4)折价补偿。

离婚妇女对承包经营的土地无能力或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根据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男方经营,并由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男方有给付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男方无给付能力的,可分期给付。

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分割问题

现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有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长期离家在外,下落不明,若干年后,回家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家庭财产的;或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打工,期间虽与家中有所联系,但往往三五年内并未返家,这部分人与家中留守一方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而另一方认为这些财产均系自己一人辛勤劳动所得,对方长期抛家不归,不尽家庭义务,是没有权利索要家庭财产的。

(二)家庭暴力问题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暴力”,并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一般的家务私事,而是属于违法行为。在农村,家庭暴力问题尤为严重,但因其涉及家庭生活这一绝对隐私的领域,而且受农村落后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往往存在着很大的隐蔽性,取证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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