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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离婚财产分割

时间:2024-09-04 13:14:01 点击:161 次
强制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上并没有强制离婚的这个概念,所谓的强制离婚即诉讼离婚。对于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主要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7、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8、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9、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0、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强制离婚分割财产涉及哪些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法律规定要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婚后财产不管这个房屋的产权名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强制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胡XX与李XX于199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与李XX的父母同住一处,并于1999年7月8日生一女孩。后来夫妻关系恶化,2001年2月,胡XX和丈夫李XX激烈争吵后,从家里拿走50万元现金带着年幼的女儿出走大连。随后丈夫和婆婆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家中失窃。她很快就被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分局从大连抓回来,塞进了拘留所。同年3月17日,哈尔滨市南岗警方以涉嫌盗窃为由将胡XX刑事拘留。4月4日,警方逮捕胡的提请被检查机关退回,胡XX被取保候审。

2001年4月,胡XX向南岗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要求解除和李XX的夫妻关系,抚养女儿,并依法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在胡XX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主张依法分割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是宏鸣火锅店的所有权、经营权,4处房产权,宏鸣实业公司的股权,火锅店的营业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等。具体包括,成立于1998年10月30日、投资人为李XX的宏鸣火锅店复华店(2001年3月20日该店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由李XX变更为其母亲金顺涛);成立于2000年6月28日、投资人为李XX的宏鸣火锅宣化店(2001年3月20日该店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由李XX变更为金顺涛);成立于2000年2月、李XX控股60%的宏鸣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的—处复式商品楼、南岗区马端小区—处地下室、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世纪广场的世纪名店商品房及—台三菱吉普车、两台松花江面包车。

在法庭上,李XX拒绝了胡XX分割上述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除了宏鸣火锅店复华店、宣化店的负责人均己更名为其母亲金顺涛外,他拿出丽顺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称该处房产为其父亲李圭学所有;称马端小区、世纪广场的世纪名店商品房均为其母金顺涛所有。宏鸣实业有限公司也成了金顺涛委托他经营;房产也是金顺涛出资购买的。此外,李XX的3台车均已转让给案外人于某,用于抵偿欠款。总而言之,李XX没有一分钱分给胡XX,反而有几百万元的债务要求胡XX背负。

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经审理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婚后不注意感情培养,不能互谅互让,现双方已分居八个月之久,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准予。婚生女应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承担子女抚育费。关于原告提出本田2.0轿车、三菱吉普车、两辆松花江面包车作为夫妻同共财产劈分一事,因本田车系被告婚前所购,故为被告的婚前财产。其余三辆车因车主已变更为案外人于鑫,于鑫对此三台车主张权利,故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原告提出要求将两处火锅店及哈尔滨宏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劈分一事,因上述三处实体均有案外人主张权利,故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原告提出复式商品房、世纪广场名店商品房、马端街地下室房产应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劈分一事,亦因上述三处房产均有案外人主张权利,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原告提出有债权50万问题,因无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提出有债务620万问题,因被告无相关证据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据此作出以下判决: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01年11月起,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200元;

3、原告可于每周日10时至14时探望婚生女;

4、个人衣物归各自,个人婚前财产归各自;

5、坐落于哈市南岗区复华小区C5栋8单元2层3号公房住房一处由原告承租居住;

6、双方户口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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