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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时间:2024-09-18 11:39:53 点击:150 次
双方婚后出资购房离婚时的分配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60万元,首付18万元,贷款42万元,现值80万元,未还贷2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80万元的现值减去20万元贷款后的60万元,每人可分得30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30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的分配

1、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

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这么分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父母出资买房,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过上美好的生活,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如果此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有失公平。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是最常见的。考虑现实情况,此种情况,有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配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而且争议最多。我国婚姻法对此种情况规定,购买的房产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享有房子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在离婚房产分配时,应该考虑父母的出资额进行分配。

4、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

婚后由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配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除非,双方针对房产另外有约定。

5、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

此种情形,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房产分配时,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的分配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尽管该房屋是所在单位出租给其个人居住,个人享有相应的福利性待遇,但其只享有债权和该房屋在出卖时的优先购买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通过婚后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子归双方共同所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

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由夫或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通常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所以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权属认定问题,掺杂的情况比较多,政策性强。此时,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并不是特别的确定。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一方以房产证上登记人是自己为由,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需举证证明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或者双方有明确约定属于其个人所有,否则,应认定为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因此,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配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如何分配还需要结合法官对此房产的判断。

婚后房产分配案例

案件事实:

2001年9月28日,甲方(上海某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与乙方(丙方前夫)、丙方(乙方前妻)等人签定《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拆迁后置换给乙方、丙方及其女、丁方等4人房屋面积280平方米。乙方、丙方每人分得一份,每份面积30平方米,乙方、丙方之女分得两份,计面积60平方米。按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乙方、丙方及其女应分得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加上复式结构奖励等,分得上海市中江路房屋面积280平方米。该动迁房屋是丁方(乙方的父亲)所有的祖宅。现原告乙方、丙方已离婚,在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分割此共同财产时,涉及案外丁方(乙方的父亲)。法院在判决时认为房产涉及案外第三人丁方,故对系争房屋为进行处理,并明示双方可以对该房屋另案诉讼解决。根据法院判决丙方及其女(未成年人,离婚后由丙方监护)针对此房屋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丙方、丁方分割房产。乙在与丙方婚姻存续期间有不正当行为行为,故丙方要求其以房屋份额作为赔偿。

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乙方、丙方、丁方均同意分割房产。但丁方认为是其祖宅拆迁获得安置,其在房屋份额中占多数;而丙方是外来媳妇,没有资格分房;丙方认为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故要求剥夺其分割权,其房产份额作为赔偿归丙方所有。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丙方与其女有份额;乙方有过错,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要承担赔偿的程度。在以上前提下进行调解;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的一半给乙方(丙方前夫)和丁方(乙方的父亲);房屋归乙方及其女所有。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是“婚后取得房产离婚后,一方有过错如何分割的问题,但其中又牵扯第三人,并且房屋的取得是通过拆迁取得而不是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无法确定份额是,视为等份共有;婚姻关系中的承担责任的过错行为与确认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有区别。可以成为离婚理由的过错,不一定能成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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