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后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出资买房还贷,房产证写儿子或女儿名字,算是赠与儿子或女儿,属于儿子或女儿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婚后两种情况下购买房屋可以成为一方个人财产:
1、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自己的儿子(或女儿)一人名字,可以成为个人财产;
2、婚后夫妻协议约定各自的收入与家庭开支均AA制,一方出资买房并登记自己名字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如果首付是由夫妻两人积蓄,双方父母资助购买的,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产权证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将来离婚,女方肯定有一半的产权。如果男方的工资用来还贷(男方有公积金),女方的工资用于支付家庭费用,法律承认是双方共同还贷。只要是结婚以后的经济收入,无论是哪一方的,即使另一方没有工作,没有收入,都属于夫妻的共同收入,共同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以平分为原则。
婚后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1、对于婚后购买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房屋,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对于婚后购买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房屋,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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