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正是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一方在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实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实践也是这样操作,看成是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该条司法解释没有什么新意,只是对过去的司法实践予以明确。虽然这样,但新法的规定仍然引起社会轩然大波,很多这样的家庭担心女方离婚时会被净身出户,扫地出门。因此掀起了一阵在房屋登记时增加配偶名字的热潮,把配偶作为房屋的共有人。
婚前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1、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
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2、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
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
3、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产,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形,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与首付房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此时登记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产权证之登记一方的;
此种情况下,最是麻烦,也最易产生普通公众认为的不公。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只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5、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如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此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未登记一方可以请求分割此房产。
7、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毫无疑问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财产分割的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这是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的房产作约定,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作约定,则一般认为是婚前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而不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婚姻关系期间用共同财产偿还该房产的贷款,相应的增殖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结婚时约定了婚前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约定的这一部分的财产增值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的,因这部分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也应该算作夫妻共同的债务处理。
婚前房产分割案例兰州人刘秀和王薇(二人均为化名)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6月生有一女。同年年底,王薇怀疑在外打工的丈夫刘秀与其他女人同居,之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他们的婚姻亮起了“红灯”。
2007年2月,刘秀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判决时,却遇到了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原来在2001年初,刘秀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余元,刘秀首付了7万元后向银行贷款15万元,按揭期限15年。刘秀与王薇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4年时间里,夫妻俩共同偿还了5.3万元的按揭款。王薇提出,该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升值的,她应当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之后,经刘秀要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43.1万余元。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的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根据计算,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6万多元。对此,法院支持了王薇的请求,判决房屋产权归刘秀所有,刘秀向王薇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万余元。判决后,刘秀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7日,记者从兰州中院了解到,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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