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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出资买房

时间:2024-09-20 13:09:54 点击:98 次
婚后一方出资买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18、19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需明确凭男方出资的财产属于什么性质,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因为受赠并且该赠与指明是给男方一个人的财产,则该房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若男方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双方结婚后取得的,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不论谁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属个人财产的情况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夫妻双方结婚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的

3、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名下的房产。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一方出资买房相关案例

老林(化名)年近古稀,十多年前跟妻子离婚,当年,法院判决位于思明区的一套夫妻共有财产归老林个人所有,他退休后每月退休金2000多元,生活倒也清闲。丽丽(化名)今年40岁,离婚后到厦门居住,每月退休金也有2000多元。2009年,老林认识了丽丽,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随后,老林把思明区的那套房子装修后,以80万元的价格卖掉。

2011年年初,老林拿出73万元在海沧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顺利拿到产权证。

再离婚 分房产引发争夺战

不久,老林上法院起诉要跟丽丽离婚,理由是双方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丽丽则说,老林隐瞒真实年龄,婚后她才发现两人相差19岁,结婚后性格确实不合,因此同意离婚。

离婚没意见,但是,对于老林名下的那套海沧住房,如何分割成了焦点。

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并在法庭上展开了房产争夺战。

焦点 婚后买房是否共有?

老林在法庭上说,争议房产应该归他个人所有。他说,这套房子是他花自己的钱买的,跟丽丽没有关系。

丽丽也承认,购买海沧房子时,她并没有出资。但是,她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就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海沧的房子登记在老林名下,但离婚时应该“一人一半”。

对此,老林的律师说,海沧的房子购房款源于老林出售位于思明区的房子,所以,海沧的房子应当视为思明区房子在形态上的转移和延续,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判决婚后购房也属个人财产

海沧区法院戴艳丽法官分析说,位于思明区的房子属于老林的个人财产,虽然再婚后老林和丽丽装修了房子,但装修行为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这套房子仍然属于老林的个人财产。

法官认为,位于海沧区的房子购房款源自原先位于思明区的房子,也就是源自老林婚前的个人财产,应视为老林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移。所以,虽然丽丽在这套旧房装修时也花了几万元装修费,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房产的权属性质,争议房产还是属于老林的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法院也判决要求,老林应返还丽丽所出的3万元装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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