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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财产分割

时间:2024-09-22 12:18:34 点击:204 次
哪些财产属于同居财产

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

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同居分手财产如何分割

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分手财产分割案例

案情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陈某,女

1997年,张某某与陈某认识,双方于1998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在深圳共同居住,2000年3月,陈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深圳市某某花园购买住房一套,房产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按揭贷款期限5年。在供楼过程中,张某某不定期将楼款存入陈某的供楼帐户中。双方同居近十年时间,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08年,双方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一半9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交的短信、族谱、照片、现金日记账等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但是,原告一直为被告所居住地房子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并向银行归还该房屋的部分贷款,邻居的三位证人亦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原被告共同记录的现金账是双方多年生活、生产经营的详细记录,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同居关系。被告在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原告主张是其购买,但开发商的收据中的交款人为被告,原告所提交的用于证明是其交纳房款的证据均显示交款人或抵押人或借款人为被告,不能证明是原告支付了上述款项。故房产应认定为被告所有。原告在2000年8月至2005年7月期间多次、持续在被告帐户存款,总额达36万元,上述款项,应认定为原告为被告所购买的房产出资。被告应向原告归还上述款项及利息。遂判决:被告陈某应向原告张某某返还款项36万元及利息。

被告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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