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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标准

时间:2024-06-25 12:32:38 点击:97 次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 ×C(I ∑I )(∑I≤10%,i=1,2,3……n,多处伤残

11h a=i a=i

i=1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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