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遗失或损毁,需要申请补证的,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到所辖地区(县)交巡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领取持证人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补办申请表副表》;
(二)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三)提交驾驶证遗失书面声明;
(四)提供数码照片;
(五)申请人本人在车辆管理所提供的《补发驾驶证告知单》上,签字承诺有关补证事项。
不能申请补发驾照的情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补发驾照可能涉及到的处罚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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