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委托检验通知书;
2、机动车定期检验表;
3、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5、车属单位、车主委托他人办理的要开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出具居民身份证;
6、车架号码的拓印件、车辆相片、路费单;
7、检测报告、年审地待检车辆的交强险合同。
不能办理异地年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二)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车辆异地年检相关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修订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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