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交通 > 碰瓷党

碰瓷党

时间:2024-07-29 12:08:16 点击:154 次
碰瓷特征

特征一:轻微刮蹭,车辆却严重受损; 碰瓷车辆紧跟目标车辆,在其变道时猛踩油门撞上去,与目标车轻轻刮蹭,但车上的零部件会出现严重断裂或破损,然后以此索取修理费。

特征二:车辆慢行或等待却突然被追尾 ; 碰瓷车辆故意开在目标车辆前面,与目标车辆贴得很近,然后找机会紧急制动,造成与目标车的追尾假象。

特征三:碰瓷人故意不报警,只要求“私了” ; 若是一个人碰瓷,“伤者”会主动要求进行“私了”,不要求报警,而且索赔金额往往不多,一般也就在500元以下。如果有多人,碰瓷后往往“伤者”的朋友、亲戚出面与司机讨价还价“索赔”,甚至还有人唱“白脸”威胁或对驾车人动粗。

特征四:人故意撞车侧部 ; 故意撞车的碰瓷人,一般会在目标车辆车速很慢时撞上车辆,而碰撞部位往往都在车辆的侧面,同时躺倒在车辆的侧面,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发生真正的碰撞。

碰瓷案例

重庆碰瓷党

2010年12月8日,全国罕见的特大轿车碰瓷案在重庆渝中区法院宣判,该团伙32名成员,分别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八年不等。据了解,该团伙在2008年到2009年的一年时间内,利用租车或借车的方式,在路面上故意撞击违章或变道车辆,骗取“维修费”。作案对象大多数选择外地牌照车辆,因为这部分车辆的车主因为人生地不熟,事故发生后,大多愿意选择私了,不会过多纠缠。每次的诈骗金额在一千元至四五千元不等。开始只租一些经济型轿车作案,后来发展到租奔驰、宝马等高档车去碰瓷。法院查实的做案次数多达280次,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2013年6月26日,网友“铁将军”在重庆风行天下车友会网站发帖称,他近日在南岸区回龙湾亲眼目睹了两次疑似“碰瓷党”作案的场面。“2013年6月22日上午9点,我开车经过回龙湾南湖路时,看到两名男子横穿马路,其中一人撞上一辆车倒地,但马上又爬了起来,另一人则上前索赔。”昨日,家住南岸区回龙湾附近的“铁将军”告诉记者,事隔4日后的2013年6月26日上午9点,在回龙湾的另一路段,又遇到了两名男子横穿马路。“我看到后就提前减速了,过了之后下意识的看了后视镜,两个人并没有横穿马路,而是往回走了。”“铁将军”说,他之后调出两段行车记录仪视频,发现两次遇到的都是同样的人。昨日,记者咨询了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巡警支队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车主遇到这种情况后,不要因为怕麻烦而选择私了,应该首先保持冷静,将车辆停靠路边后立即报警。

宁波碰瓷党

2011年9月14日,晚上8点多,宁波的汪女士开着自己的红色轿车从车站路打算右转进入桃渡路。就当汪女士的车进入右转车道,大半个车身拐出路口时,车后突然传来“啪”的一声。汪女士赶紧下车查看,发现一个黑衣黑裤的男子躺在地上,发出阵阵呻吟声,可汪女士觉得刚才车速很慢,不大会撞到人,于是报了警。

交警赶到后,男子一口咬定自己就是被汪女士撞的,说他头痛、脚痛、手痛、肚子痛,于是将男子送往最近的宁大附属医院。20分钟后,交警勘察完现场痕迹,来到医院,打算给“伤者”做份笔录,可左找右找就是找不到人。最后还是一位医生告诉交警,送来的那人说要上厕所,之后就不见踪影。

第二天早上一上班,交警就调取了昨晚路口的监控。发现昨晚8点11分,汪女士的红色轿车刚好右拐,当车大部转过路口时,身穿黑衣裤的男子三步并两步小跑上前,一个“鱼跃”,双手重重地拍在车尾。随后男子顺势一滚,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堪称“影帝”啊。

如何防范碰瓷

一、首先,及时报警,让警察出面协助解决。敲诈者利用的就是司机怕麻烦的心理,认为司机大多会主动息事宁人,不会报警。当他们看到司机已经报警时,部分作案人在心虚胆怯之下,往往终止了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这些人一般在当地都有“案底”,怕面对警察后“穿帮”,只有“识趣”地放弃“索赔”了。

二、当车行驶至转弯或交通混乱路段时要精力集中、细致观察,不要有交通违法行为,以防授人以柄。当确认事故与己无关时,要注意保留好现场证据,特别是想法留住目击证人,切勿私自移动现场。夜间发生事故时,不要急于下车,在弄清情况确认安全后再下车处理,发现异常时要及时报警求助。

三、“谢绝”好心人的调停,故意虚张声势以引起路人的注意和同情。有的司机虽然知道自己没有做错事情,却害怕被围观,更胆怯警察到场。其实心虚的诈骗者更怕路人看穿其中的“猫腻”,这时司机只要抱定“坚持就是胜利”的信念,以足够好的态度去争取围观群众的同情,则会出现有利于己的局面。

四、坚决表明先去医院为伤者检查,否则赔款免谈的态度;同时尽快通知你的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熟记保险有关条款,保管好相关票据和事发地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以便将自己可能承担的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达到避免或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

五、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或外地车辆在本地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能“私了”。票据和事发地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以便将自己可能承担的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达到避免或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