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查扣停车费不用车主交”河北省政府09年已规定,河北省纠风办2011年发《紧急通知》再次纠正2011年9月2日省政府纠风办发出《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设区市政府纠风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照《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制定的停车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清理规范。
凡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由执法单位承担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在医院、学校、机关及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停放车辆不许收费。与中央和省规定不一致或相违背的必须立即撤销或修改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绝。建设部门要在中央和省允许的收费停车场所树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人员要持证上岗佩戴收费标志收费要出具合法的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违规问题。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停车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使群众知晓停车收费政策。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扣留车辆、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与扣押属于同一种性质的强制措施,“所以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扣车收停车费是否可状告交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早有规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时,变相收取停车费的问题。这个费用车主完全可以不交,“交了就可以告交警,一告一个准。”
“这个费用该由政府的公共财政承担,也就是交管部门应当承担执法成本。”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彭涛称,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为,不该对行政相对人收费,因而行政强制法会有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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