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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警扣车

时间:2024-08-10 12:34:25 点击:138 次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发生一般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的报警后,会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并指派不少于二名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交警到现场之后,首先会出示工作证、执法证等。接下来就会组织抢救受伤人员、设置警戒线、引导车辆行人绕行、有危险物品的及时上报、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等。

在此之后会采取如下措施:

1、对现场进行勘查,比如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其中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察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交通警察还应当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察笔录。

2、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检查物品。

3、讯问或询问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

4、经过勘验、检查、调查后,确定当事人责任。

5、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里需要注意其中包含的内容有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证据等。

交警扣车期限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综合以上三条可知,扣车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天”。特使情况,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如果,当事人对于检验结论不服,申请重新检验,会延长检验期,也会相应延长扣车期限。

但是,该意见第3条第4款规定:“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书面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可予准许。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检验、鉴定完毕后的车辆予以返还,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无合法来源的车辆除外。”这款规定和前面三款相矛盾,因为前面三款可以看出,扣车只是为了事故车辆检测,检测完毕应该放车,而不是为了保障事故赔偿得以落实。但是第4款却可以理解为,车辆检验完毕后,公安机关并不必然放车,而是要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缴纳了保证金后,公安机关才可以放车。由此,扣车又成了迫使肇事方缴纳保证金以保障事故赔偿得以落实。

虽然作为事故受害人一方希望肇事方缴纳保证金。但是,该意见第4款没有法律依据,现实中很多公安部门也没有这么操作,因此,公安扣车的法定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天”。特使情况,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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