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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时间:2024-09-01 11:36:57 点击:135 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成立条件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的要件包括:被保险人、机动车辆、第三者(他人)、使用过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意外事故等。

(1)第三者,按照保险合同关系来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此,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是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保险仅限于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及财产。凡发生事故时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和财产,均属于车上责任险的范畴。

(2)使用过程,对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解释为:车辆行驶及停放期间,即包括了“行驶”和“停放”两种状态。机动车辆的功能和用途多种多样,例如汽车一般都作为运输工具,通过车辆的行驶来运送人员和物资。但除此之外,许多特种车辆,如吊车、消防车、挖土机、装载机、油田压井车等,它们的使用过程大多并不是处在行驶状态。仅以“行驶”来定义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是不完全的。汽车在停止状态时,也有可能发生或引起意外事故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车辆的使用过程既包括“行驶”,也包括“停放”。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一、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私有车辆、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具体有以下4种情况:

①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

②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③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④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二、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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