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3、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此外,车损险是费率浮动的险种,车主在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出险和理赔的情况进行动态的调整,比如某保险公司设定了12个车险费率调整等级,等级最高的为十二等级,其保险费将调整为200%;等级最低的为一等级,其保险费将调整为50%。
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因为超过的部分无效。
机动车辆损失险当事人义务1、车辆损失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涉及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的相关情况。
(2)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单另有约定的,应在约定时限内交清保险费。否则,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改装、加装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5)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义务
(1)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
(2)保险人应24小时受理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查勘现场或明示处理意见。
(3)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指引及有关资料,并应跟踪服务。
(4)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有充分理由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规定义务而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5)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索赔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6)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业务和财产情况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7)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追究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8)保险双方的义务要认真履行,按照流程规章办事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也能从每一次的事情中总结出来各种经验,避免下次在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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