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执行的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对于摩托交强险来说,依据排量的不同共分为三个类别,其中50CC及以下的排量的每年保费为80元,50CC-250CC(含)每年保费为120元,250CC以上及侧三轮每年需投保400元。在事故赔偿方面,同样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确定,有责赔偿上限为12.2万元,无责赔偿上限为1.21万元。
今年年初,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保监会曾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除对摩托车强制保险(交强险)承保服务和业务监管方面做出规定外,还探索完善了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通知》要求,各地可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与普通私家车一样,记录良好的车主也将在续保时获得一定的费率折扣。
此外,由于摩托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低,可出险率却一直较高,个别保险机构常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为此《通知》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强制保险承保业务的,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
摩托车未上交强险怎么办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交强险制度,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的性质,旨在充分有效保护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现在上路行驶的各式货运、客运车辆基本上都在缴纳交强险的前提下才被准许上路行驶,只是部分轻便型机动车还存在无保险上路行驶的情况。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由于车辆所有人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不高、图省钱等原因,很多的轻型机动车在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就上路行驶了。如果骑乘未买交强险的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出现了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我们知道,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的特别法来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是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份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而如果出现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当事人没有购买交强险,那么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有会因为机动车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其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这项损失,则可被认定为是由机动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遵循着按着当事人过错大小来确定最终责任承担的原则,但是交强险与之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在我国境内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被认定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被认定为有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被认定为有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我们注意到,交强险赔偿原则有以下比较突出的特点:
1、赔偿数额跟过错程度无对应关系,比较固定化;
2、依照有无责任划定两种赔偿方案,差距比较明显;
3、即便无责任,也有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驾驶未买交强险的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如被认定为有责任,则先按照上述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进行足额赔偿后(110000、10000、2000),再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剩余赔偿的责任承担比例;如被认定为无责,则需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赔偿(11000、1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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