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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责任

时间:2024-09-17 11:40:25 点击:116 次
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

(1)自己责任

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

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第九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

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第三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

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

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受害人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一并作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确定案件的责任承担人。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如下五种情况: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包、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租赁人或者发包人、出租人为被告,选择后二者为被告的,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以其与承包人、租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承包人、租赁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权利人既起诉发包人、出租人,又起诉承包人、租赁人的,判决发包人、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根据合同关系判由承包人、租赁人承担责任的,告知另案处理。

4、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车主出借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包括所有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

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辆管理人通过出借车辆获得经济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接赔偿责任。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借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机动车借用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现实中主要体现为不得将机动车出借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等,违反对机动车应尽的管理义务、注意义务。

交通事故车主的赔偿责任

1、道路交通事故中车主的赔偿责任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一直存有争论。

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地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2、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3、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

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4、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如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车主科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

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的车主科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该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

5、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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