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过错责任原则在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最主要体现在第七十六条中,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很明显,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按照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并非只需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违章的过失行为即可,还必须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显然,该规定与过错推定理论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减轻责任也并非全部免责,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只要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失哪怕就是重大过失,也一概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专门性法律,与《民法通则》属同一法阶上的特别法、新法,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优先适用。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过错责任赔偿的规定。即只要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项目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被抚养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适用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都可以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 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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