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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没投交强险怎么办

时间:2024-09-25 12:47:38 点击:181 次
肇事车辆未投交强险责任划分

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1、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

2、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投保车辆一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事故责任大小,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这种赔偿方法,在全中国都是统一的,得到了全国人民,全国法院的一至认可。

5、如果不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支持违法。

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机动车方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也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那么,哪个机动车辆还会每年花费上千元的费用去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不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支持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就等于变向支持违法。

肇事车辆赔偿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的人均生活收入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肇事车辆没投交强险案例

原告户会云等五人。

被告李伟、侯俊锋。

2009年9月6日11时20分,户会云之夫赵发根驾驶未进行年检、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豫q12255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至331省道西平县杨庄乡仪封时驶入逆行与李伟的雇佣司机侯俊锋驾驶的未进行年检、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豫l05869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发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发根与侯俊锋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户会云之夫赵发根驾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机动车辆驶入逆行线后与侯俊锋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发根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发根与侯俊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50%)。因侯俊锋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亡的,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雇主李伟负担。由于李伟没有给其所有的豫l05869号重型货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李伟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按双方责任大小,合理予以分担。据此,判决被告李伟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9578.5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赵发根驾驶的面包车与上诉人李伟雇佣的司机侯俊锋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后,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发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发根与侯俊锋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面包车车主赵发根与重型货车车主李伟均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再按照同等责任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李伟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伟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94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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