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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能否扣留驾驶证

时间:2024-09-26 13:08:02 点击:111 次
交警扣留驾驶证情形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具体的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7、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交警扣留驾驶证程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出示暂扣凭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暂扣凭证;

2、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3、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4、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场发还。

交警扣留驾驶证期限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做出处罚决定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分两个档次,一是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二是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暂扣时间应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暂扣日期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驾驶证。根据本条规定,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抵暂扣期限一日,即从执勤警察先予扣留当事人驾驶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做出扣留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这一段时间,应当从处罚期限中扣除,如处罚决定是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决定做出前已扣留十天,则从处罚生效之日起应再执行两个月二十天,而不是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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