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交通 > 代驾出事责任怎么划分

代驾出事责任怎么划分

时间:2024-09-26 11:32:22 点击:200 次
酒后代驾种类

公安交警部门开始严查酒后驾车行为,代驾公司的业务随之红火起来,有些酒店也开始提供酒后代驾服务。

目前,酒后代驾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代驾公司提供代驾业务;二是酒店提供代驾业务;三是私人应邀代驾。

代驾出事责任划分

1、代驾公司代驾的责任承担问题。

代驾公司为顾客提供代驾服务,派人代驾,不管与顾客是否签有书面合同,委托合同关系都已形成,所以应保证顾客行车途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事宜,事故车投有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先行赔偿。如果事故是由代驾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保险公司可向其追偿。如果事故车没投保,因代驾司机是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

一般情况下,代驾公司与顾客签有合同,约定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后由谁来承担责任,但这个约定不能对抗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这个约定对第三人是无效的,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先对第三人进行赔偿,然后再根据约定向代驾公司追偿。

2、酒店代驾的责任承担问题。

酒店为客人提供酒后代驾服务,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应当认定为餐饮消费服务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鉴于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消费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事故车没有保险,应当由酒店承担责任。如果确实因为代驾司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店在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代驾司机追偿。

3、私人代驾的责任承担问题。

私人代驾包括亲朋好友无偿代驾和其他人受雇有偿代驾。

如果有偿代驾,那么代驾人与委托人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出了交通事故如果车辆没有保险,责任应由代驾人承担。

如果亲朋好友出于好意无偿替喝酒者开车,双方也形成了委托关系。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如果无偿代驾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无偿代驾人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代驾责任案例

2008年11月13日,温某在外应酬时喝醉了酒,为了安全起见,在酒店的帮助下打电话叫了刘某为其开车回家,报酬为100元。刘某在代驾过程中发生车祸,追尾撞上在前方行驶的王某自行车尾部,王某倒地受伤,造成自行车损毁、王某I级伤残的后果,王某共花费医药费用等8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正常驾驶自行车,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本起事故责任;刘某驾驶小轿车行经肇事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掌握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责任谁负?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温某是雇佣关系,刘某是温某的雇员,王某的损失应由温某承担,代驾司机刘某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与温某是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代驾司机刘某承担,温某没有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与温某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导致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一、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建立和变更时是平等的,在劳动关系建立后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具有从属性。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二、提供工作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三、是否需要提供劳动设施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只需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施,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施。

本案中刘某提供的是单纯劳动力,没有提供劳动设备,在代驾过程中也没有完全自主权,所以刘某与温某是雇佣关系,刘某是温某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作为雇主温某承担。代驾司机刘某驾车行经肇事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掌握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温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