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是否处于试用期,与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并无直接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工伤保险法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规定的情形,只要不具备排除工伤事由,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在试用期间受伤,这对工伤认定无根本影响。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如果符合工伤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试用期工伤认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试用期工伤待遇《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其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17条还规定,(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应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试用期工伤案例案情回顾:
2002年5月,苏某与福建省龙岩市一家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书》,双方约定该造板厂聘用苏某为锅炉补助工,试用期为2002年6月至8月。7月26日,苏某在为锅炉排渣时不慎跌入锅炉的热水排放池内,导致全身被烫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截至2006年1月,建材公司为苏某支付医疗费近14万元。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鉴定结论:苏某伤残等级为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同年6月,苏某将建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补缴从2002年5月起至2006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签订《试用合同书》之日起,苏某与建材公司即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应当对职工的工伤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未给苏某办理工伤保险,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经济损失。同时,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也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最终法院判决,造板企业赔偿苏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63117元,并为苏某补缴自2002年6月至2006年5月的“三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