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劳动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时间:2024-07-03 12:42:32 点击:174 次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情形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要注意什么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并非都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当事人要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下风险不可不察。

(一)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未提出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诉讼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事由的,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比如,申请人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和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相关请求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请求,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被准许的风险。

(四)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人不提供的,对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为劳动着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六)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应当是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公告送达,自公告自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七)拒收、拒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八)拒不出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