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主要“欠薪”方式
1、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如上海景利制衣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拖欠254名劳动者工资35万多元。
2、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少单位用各种理由不按时按量发放工资。如上海威荣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采取每月扣除职工工资30%,年终一次性结算的办法,在今年1~10月共克扣200多名劳动者工资75万多元。
3、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除明目张胆地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635元,不少用人单位还以实行计件工资等理由来欺骗职工。如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上海兼幸制衣有限公司,以劳动者工作效率不同,低于最低工资是正常现象为由,支付200多名劳动者月工资仅520元左右。
4、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上海葛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实行计件工资制为由,加班只按计件工资计算,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如何追讨欠薪1、拨打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12333进行举报。另外,也可拨打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及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机构举报电话。
2、尽快写投诉书,去当地区政府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这是效率较高、较快捷的途径。
3、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申请须在6个月内提出,仲裁裁决一般应在60天内做出。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当地工会求助。《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5、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比较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可以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
最后提醒劳动者,以上这些做法都需要相关的证据,也就是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与发生争议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些证据主要有:
(1)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2)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有单位给你发的工资条、工资卡、考勤卡、银行卡、派工单等一切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3)如果只是口头劳动协议,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人提供证词。
劳动者手中必须要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自己为哪家单位提供了劳动。否则,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难以受理。
欠薪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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