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劳动 > 拖欠工资怎么办

拖欠工资怎么办

时间:2024-07-05 12:35:42 点击:206 次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一)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二)拖欠工资投诉、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

1、劳动局

2、劳动仲裁委

(三)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赔偿金劳动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拖欠工资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说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呢?

(一)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就是说,如果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应加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二)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正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加之,由于劳动者是由于单位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的经济补偿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如果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到相关部门投诉、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拖欠工资案例

案情:职工王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被王某拒绝,但因此前单位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至今未发,故王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王某于1987年10月到济南某机床公司工作。2009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6~8月,机床公司因重组等原因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至今未发,其中拖欠王某的工资数额为4682.64元。201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机床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遭到王某拒绝。王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59元。后王某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单位认为系王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2011年8月22日,王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王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机床公司拖欠王某2010年6、7、8月份的工资,虽然系企业整体拖欠,但客观上仍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而劳动合同期满时,机床公司虽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在这种工资被拖欠的状态下,显然不能视为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故机床公司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法院判决:机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17385元。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